适用范围:
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等七城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等三个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具体以各城区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准)。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加梯办申请加装电梯: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等)。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3.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需满足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协议以及方案应充分征求本单元所有业主的意见,在申请加装电梯前应先行协调解决本单元业主的不同意见,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