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赔偿如下:
(1)购买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会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当事人赔偿;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1)车辆维修费
(2)车辆施救费用
(3)车载物品的损失
(4)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5)车辆贬值损失
(6)造成道路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树木花卉、房屋等的损失
(7)其他损失,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费用、电话费、货物清理费等
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单
车辆贬值损失及其他财产价值的鉴定意见
车辆运营收入证明
受损物品的购买发票及价格表
车主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电话单和货物清理费用收据等
医疗费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
挂号费
医药费
住院费
治疗及手术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
整容费
(7)其他后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