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甲方住所地: 牡丹江 市 江南新 区 乌苏里 路36号 -室
邮政编码: 157000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劳务提供者全名):
乙方社保缴纳方:
身份证号码:
常用手机号:
常住地址:
常住地邮政编码:
常住地电话号码:
户籍地址:
户籍地电话号码:
本地紧急联系人:
本地紧急联系人地址:
本地紧急联系人电话:
以上信息皆由乙方本人提供并亲笔书写,乙方确保该信息真实有效。
乙方本人签名:
(以上之乙方基本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人事管理部门,未按本协议约定之形式予以通知的,原有的信息继续有效,甲方可以仍然按此信息行使告知义务。)
甲乙双方就民事劳务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一旦生效,愿意共同信守协议所列各条款,并将本协议作为解决争议时的必要依据之一。
一、 事前声明
第一条(协议性质) 因乙方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依法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就安排乙方工作事宜与其建立民事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三)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之下岗人员;
(四)其他: ;
甲方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乙方也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规定。对此乙方已经知悉并表示理解。
第二条(乙方承诺) 乙方在与甲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前,明确向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一)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务关系及其他任何形式之雇佣关系;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向甲方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
(三)乙方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慢性病史,能够从事户外工作或中度以下体力劳动;
(四)乙方实际情况与以上承诺不符的,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愿意接受甲方据此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告知)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前,对于依法应告知乙方的及乙方事先要求了解甲方的相关事项,甲方均已如实告知,对此乙方表示知悉。甲方所告知的
内容与事实有重大不符的,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定责任。
第四条(协议成立条件)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将能证明本人劳动关系或社保关系的材料交甲方留存。因故未能提交的,至迟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协议约定要素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其中试工期为个月,自乙方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以下简称本工作),工作地点为 、 ,同时包括甲方的常住地及省级经营所辖区域。甲乙双方如订立《职务聘用书》的,也包括《职务聘用书》内所列的地点。
第七条(劳务报酬) 乙方的每月基本劳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每月劳务津贴为人民币 元,试工期内按两者合计数的百分之 发放。
劳务津贴含相关法定津贴。
第八条(工作时间) 乙方应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乙方应该遵守甲方的作息安排。
(一)标准工时制度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一般每日工作开始时间为 ,工作结束时间为 ,甲方可根据需要予以临时调整,乙方应该配合。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1.一般每日工作开始时间为 ,工作结束时间为 ,甲方可根据需要予以调整,乙方应该配合。
2.按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不超过该周期内法定总工时;
第九条(加班加点) 经甲方安排或者得到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计发加班加点的劳务报酬。乙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节假日自愿留在工作场所的,不视为加班,亦不计发加班加点报酬。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以本协议第七条所列乙方每月基本劳务报酬作为计发乙方加班加点报酬的基数。
三、 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条(工作内容相关要素调整) 基于甲方所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具有管理项目分散、项目管理期限的长短非由甲方单方确定、项目内各工种工作时间分早、中、晚三班、项目内或项目间人力调配频繁等特性,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与乙方协商变更所从事的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劳务报酬等。甲方提出变更无需基于被证明的事实或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对此乙方予以知悉并表示接受。
第十一条(工作变更表示异议) 甲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开始工作。乙方对此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之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原因和理由,本人签署后送达甲方表示异议。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约定的形式向甲方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所作的变更。乙方即使提出异议也应该先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地点开始工作,在工作的同时与甲方进行协商,否则视为乙方旷工。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 甲乙双方皆可就本协议的变更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皆可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无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解除) 任何一方无须基于相关事实及理由即可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
本协议。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该提前五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一方因故未能提前告知的,补偿给对方相应天数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协议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 协议约定期限到期的;
(二) 乙方不再具备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情形,依法不能与甲方建立民事劳务关系的;
(三) 其他法定情形。
一方据此通知另一方协议终止,另一方应予接受。
四、 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遵法守纪)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和维护对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乙方违纪后果) 乙方有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并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义务,并据此接受甲方的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单行条例、公告通知、奖惩办法、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但并不局限于以上形式。乙方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章作业的,甲方可视主客观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可处相应的罚款。乙方严重违章违纪的,甲方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五、 劳务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劳务报酬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号之前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劳务报酬。遇有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况或其他客观原因的,经告示,可以延迟支付若干工作日。 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